2006年6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今日焦点:城里人买农村房
郭丛生

  时下,由于城市环境的污染问题,不少城里人想住到空气清新的农村去。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,在农村投资买房有不少法律问题,很可能引发不良法律后果。希望以下的案例能给人们带来启迪。

  案例一:买房协议被判无效
  2003年,在湖南省益阳市某企业工作的程牧之老人退休了。结束了繁忙紧张的工作,程牧之突然特别厌烦起城市里的浑浊空气、刺耳噪音和喧嚣人流,他很想去过一过乡村生活。
  程牧之将自己的想法和老伴一说,老伴立刻拍手叫好。于是,老俩口决心到郊区农村买一套住房。经人介绍,程牧之认识了刘淑辉。
  刘淑辉的爱人一直在城里工作。早些年由于城里住房紧张,刘淑辉便一直在乡下侍弄几亩责任田,独自拉扯两个孩子,夫妻俩过着牛郎织女的生活。1990年,刘淑辉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盖了3间大瓦房。2002年,丈夫在城里的单位分了新房后,刘淑辉便随丈夫搬到城里居住。就这样,刘淑辉在农村的3间房屋暂时闲置了起来。
  2004年3月,刘淑辉和程牧之达成了口头房屋买卖协议,刘淑辉将房屋腾给程牧之老俩口居住,并收取了程牧之10000元钱。将房屋进行一番改建和简单的装修后,程牧之老俩口兴冲冲地搬到了乡下居住。
  然而好景不长。2004年12月的一天,程牧之老俩口的幸福生活嘎然而止了。原来,刘淑辉在外打工的儿子在家乡订下了一门亲事,不久将回乡完婚。刘淑辉决定将程牧之老俩口居住的3间大瓦房留给儿子当婚房。
  于是,刘淑辉便以该房系出租给程牧之为由,向程牧之提出收回房屋的要求。程牧之顿时懵了,面对“蛮不讲理”的刘淑辉,他断然回绝了她的要求。他怎么也不明白:当初一手交钱,一手交房,刘淑辉怎么突然说出“这房子不是卖给你的,而是出租给你的”话来呢?
  一个说是“租”,一个说是“卖”,双方打了好一阵子的“嘴巴官司”,每次都不欢而散。眼看儿子的婚期一天天临近,刘淑辉急了。2005年4月,刘淑辉一纸诉状递到了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,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程牧之退还房屋。
 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,程牧之并不气怵。他想,钱都交了,哪能说反悔就反悔呢?但是,法院的判决却令他大跌眼镜:刘淑辉与程牧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,程牧之将房屋退还给刘淑辉,由刘淑辉退还程牧之部分购房款并支付房屋改建费。
  2005年11月19日,程牧之拿到了这份判决书。心里窝了一肚子火的他哪里咽得下这口气,第二天便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近日,二审的判决结果下来了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法律解读:
  我国土地法第63条规定: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。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,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,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,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、房产证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。
  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》第2条进一步指出,“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,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,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。”
  程牧之所买的房屋属于宅基地,所以他与刘淑辉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受法律保护。

  案例二:过户手续办不出来  
  徐先生1996年起在哈尔滨搞建筑工程。1999年5月,他花了6万元钱,在江北某村买下了上下两层共160平方米的农村房屋,既用来住家,也作为经营地点。因每年要上缴给村里一笔管理费,村里还把屋前的一片空地让给他使用。
  房子花钱买下了,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。徐先生几次找到村里,村干部都说,你是外地人,房屋不能过户。
  徐先生的建筑安装生意做得不错,经过几年的发展,还登记注册了一支建筑安装队。这些年,徐先生也想过房屋过户的事,但因为没觉得有什么不方便,便也没太在意。
  可是最近,麻烦事来了: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,当地工商、地税部门在核查中发现,徐先生登记注册中的企业经营地是别人的房产,按规定这是不允许的,便要求徐先生尽快确定企业经营地。
  徐先生犯难了。无奈之下,他找到了律师。律师告诉他,他当年购买这套房屋是违法的,因为那块土地是宅基地。
  法律解读:  
  很多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心存侥幸,认为办不出大产权无所谓,有小产权就行。所谓的小产权,即城里人在乡下买房时,得到村里或是乡里的认可。有的人甚至认为小产权比大产权还要好,因为大产权使用年限是50年到70年,而小产权没有使用年限,可以永久使用。
  其实,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,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,房管部门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。因此,小产权房的买卖转让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。